5 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
采光系数最低值(%) |
窗地面积比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 |
2.0 |
1:5.0 |
保健观察室 |
2.0 |
1:5.0 |
办公室、辅助用房 |
2.0 |
1:5.0 |
楼梯间、走廊 |
1.0 |
-- |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
≤45 |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
≤50 |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
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 |
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
≥50 |
≤65 |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
≥45 |
≤75 |
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5.3 空气质量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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